華歆、王朗俱乘船避難,有壹人欲依附,歆輒難之。朗曰:“幸尚寬,何為不可?”後賊追至,王欲舍所攜人。歆曰:“本所以疑,正為此耳。既已納其自托,寧可以急相棄邪?”遂攜拯如初。世以此定華、王之優劣。
南陽劉驎之,高率善史傳,隱於陽岐。於時符堅臨江,荊州刺史桓沖將盡訏謨之益,徵為長史,遣人船往迎,贈貺甚厚。驎之聞命,便升舟,悉不受所餉,緣道以乞窮乏,比至上明亦盡。壹見沖,因陳無用,翛然而退。居陽岐積年,衣食有無常與村人共。值己匱乏,村人亦如之。甚厚,為鄉閭所安。
步兵校尉缺,廚中有貯酒數百斛,阮籍乃求為步兵校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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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曰:“民之父母,既得而闻之矣;敢问何谓‘五至’?”孔子曰:“志之所至,诗亦至焉。诗之所至,礼亦至焉。礼之所至,乐亦至焉。乐之所至,哀亦至焉。哀乐相生。是故,正明目而视之,不可得而见也;倾耳而听之,不可得而闻也;志气塞乎天地,此之谓五至。”
乘兵车,出先刃,入后刃,军尚左,卒尚右。宾客主恭,祭祀主敬,丧事主哀,会同主诩。军旅思险,隐情以虞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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